智慧送取櫃(B款)+雲端服務費36個月(運費另計)洗衣公會會員享優惠!(36期分期付款)

NT$2,888

專為洗衣業者打造的智取櫃。

 

選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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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體規格

  1. 櫃體尺寸:高215x寬63x深57
  2. 儲格尺寸:寬26x深55x高20~60(可合併上下格)、寬56x深55x高30~60(可合併上下格)
  3. 櫃體內附專用金屬掛衣桿

 

運費價目表

運輸及現場調適作業由國內龍頭超商專用廠商全省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運輸費
地區北北基桃中南竹苗彰嘉雄雲宜南投花東
運費5,0006,0007,00011,000
  • 運輸及現場調適人工作業費價格由協力廠商制訂,若因人力成本(最低薪資/勞健保費率調整)異動,以協立廠商報價為準。

注意事項

  1. 訂單成立後,出貨時間約為10-15個工作天。
  2. 未支付系統服務費者,將暫停所有系統服務。
  3. 啟用設定費不包含櫃體運輸費用。
  4. 因設備維護所需更換之耗材費用及人工費用另計。
  5. 本雲端服務限供特定設備使用,僅提供智取雲服務。
  6. 本人瞭解租用期間,不得利用各項優惠專案從事權力濫用等不當商業行為或為不合常理之使用;如有違反者,視同違約,格新智能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服務條款,格新智能並得對本公司之不當行為所致之損害提出求償之權利。若使用雲端服務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格新智能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服務條款,格新智能並得對本公司之不當行為所致之損害提出求償之權利。
  7. 格新智能公司之雲端服務,僅提供客戶正當合法用途。客戶若長時間持續連結雲端服務使用時,包括但不限於作為伺服器設備或主機電腦應用、連續性網路攝影或廣播、自動資料傳遞或設備與設備間自動連結、大量訊務使用(如:自動應答、自動刪除、類似自動或手動路由裝置)、作為私有線路或全時間或指定資料連結之替代或備援、P2P檔案分享、透過軟體或其他設備維持網路連續有效連結等情形時,格新智能公司有權暫停或限制客戶使用雲端服務。
  8. 客戶若涉及以下行為時,格新智能公司有權不經催告,逕行停止提供客戶雲端服務:(1)偽造、不法擷取、移除或修改網路封包標頭資訊;(2)以任何方式誤導他人或隱瞞任何使用者名稱或資料傳送來源;(3)散播電腦病毒;(4)干擾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造成雲端服務過度壅塞、妨害其他用戶接取雲端服務、試圖攻擊或侵入本公司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5)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6)其他涉及不當或違法之行為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者。
  9. 智取設備需擺放在符合安裝規範之環境。
  10. 本產品文案為原廠所提供,若有變動敬請參照實際商品為準。
  11. 圖片為商業拍攝用途,請以實際商品為主。
  12. 若有特殊需求,請於訂購時留言告知

 

購買約定條款

請您於下單購買商品前先詳細閱讀以下約定條款,如果您點選「我同意」或類似語意的選項、或在本公司官網訂購商品,就表示您事先已經知悉、並同意本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第一條 出售人為格新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出售之商品所享有的賦能權益詳見商品銷售頁面,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相關網頁上所呈現之資訊,包括交易條件、限制、賦能權益由及說明等,亦為條款之一部分。商品所有的賦能權益由本公司負責。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洽本公司客服。

第三條 名詞定義

  1. 智取設備:智取設備指由本公司提供的一種用於儲存和交付包裹的聯網智取設備,設置於指定地點,供寄件人和收件人使用;以下簡稱本產品。
  2. 智取雲服務:智取雲服務指由本公司提供可對於智取櫃(包含智取設備等)透過網際網路服務進行管理操控的雲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智取設備控制及監控、使用者身份識別、以及使用記錄查詢等功能;以下簡稱本服務。

第四條 您若需終止系統服務,您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本公司並支付償違約金6,000元於本公司。您使用天數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本公司將返還剩餘月份系統服務費於您。

第五條 您若有任何違反條款事項,將需支付違約金6,000元並賠償本公司所受之損害。

第六條 您在本公司官網頁面下單之後,全部款項必須完成付款,訂單才成立。在您未完成付款之前,本公司得隨時取消訂單。

第七條 您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第八條 您於訂購商品時應留下您的行動電話號碼,如您拒絕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您將無法訂購本公司商品。

第九條 本公司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搜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以下為個資告知事項:

  1. 蒐集之目的:本公司基於本條款蒐集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作為廣告投放以及後續客戶服務使用。上述特定目的,法定編號包含:040行銷、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48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您個人資料之種類列示如下: 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行動電話、電子郵遞地址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C002辨識財務者(例如:信用卡之號碼)、C093財務交易(例如:支付方式)、C102條款或約定。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本條款存續期間,以及依相關法令(包含但不限於商業會計法、稅法)應保存之期間,以較晚屆至者為準。
  4.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處理利用。
  5.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方式:您的個人資料將會用於客戶服務以及行銷推廣。為進行廣告投放並提供後續之賦能服務,本公司會在必要的範圍內將您的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提供給合作廠商。
  6.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經本公司確認該個人資料為您本人所有後,您可聯絡本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閱覽、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2.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3. 刪除個人資料;
    4. 製給個人資料的複製本;
    5. 停止寄發相關廣告/行銷活動。
  7. 如您不願意提供個人資料,您將無法下單完成商品訂購;如已完成下單購買,可能無法享有完整的商品賦能及客戶服務。 

第十條 您瞭解並同意,如經本公司合理懷疑您有以非正當之程序或行為訂購商品時,例如:以系統程式或其他軟體大量下單等情形,或有洗錢犯罪之虞,本公司得拒絕接受您的訂單,並將您列為拒絕往來戶。

第十一條 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得排除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本公司所出售的商品不提供購買後七日內退換貨的服務,一經付款完成您即不得取消訂單或要求退貨退款。

第十二條 聯網智取設備使用規範

  1. 智取設備禁止存放以下物品
  2.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衛生,您不得將活體、爆裂物、違法物品、易燃、腐蝕性等危險物及易腐爛食品或其他法令所不許之物品存放於本設備中,其他規範詳見「智取服務使用者條款」,其內容詳見本公司官網:www.iTake.space
  3. 依當時法令規定,若有需配合政府機關開啟硬體設備檢視之必要時,由您依循當時法令辦理。
  4. 本公司有權於必要時逕自開啟設備檢視,並攝影存證,您違反前述規定查證屬實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租用,且不退還租金。
  5. 本設備無意亦無法取代銀行保險箱功能,不應存放貴重物品如現鈔、骨董、金飾、珠寶、有價證券及藝術品(單價三仟元以下之圖畫、雕塑等類似性質之物品,非屬此範疇,不在此限)等;違反本條款或法令之違禁物之置放物,使用者應自行承擔其滅失與損毀風險,本公司概不負責賠償。
  6. 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您或使用者不得以本設備做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使用。

第十三條 授權規範

  1. 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您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您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拆解及藉由本服務提供衍生產品或服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或損失,您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條款所指之軟體服務為本公司之財產,其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等之智慧財產權皆係本公司所有,非經由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商標。本公司僅授權您或使用者於條款期間使用,而非販售賣斷。
  3. 您或使用者應依本公司規範使用軟體服務,不得作為其他商業或非商業之使用。
  4. 依本條款授權條件,您不得為下列行為:

4.1.不得擅將本軟體之部分或全部,以複製、發行、轉讓、設質、租借、贈與或銷售等之有償或無償方式,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4.2.不得將本軟體之部分或全部加以複製、改編、衍生、反編譯、反組譯並進而衍生新產品供第三人使用。

4.3.不得進行廣告等相關商業行為,本軟體之著作財產權為本公司所有,衍生之廣告收益亦為本公司所有。

第十四條 本公司責任

  1. 本公司擔保因執行本公司提供予您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系統、軟體、程序碼、數據,應達到約定技術水平及應有功能第二十三條 您溢繳或重繳費用時,您得於通知本公司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或以返還溢繳金額等方式退還予您。如本公司不同意充抵,您應於本公司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本公司終止租用本業務之通信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您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2. 如您於使用前項所稱之系統、軟體時發現有錯誤等瑕疵情況時,本公司應自接獲您之通知時起無條件免費修正。

第十五條 購買人責任

您應完全遵照及配合本公司訂定之「智取櫃使用規範」及「智取服務使用者條款」使用本系統服務,其內容詳見本公司官方網站:www.iTake.space。如您未按照上述規範及條款使用本產品及服務產生之任何損害,包含對第三人造成之損害,由您負擔完全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歸咎於本公司。

第十六條 瑕疵擔保

  1. 本公司保證其依本條款所交付於您產品,均符合約定之規格,絕無權利及物品之瑕疵。
  2. 本公司保證依本條款所提供之產品絕無侵害他人之所有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如您因使用產品,致第三人對您提起侵害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或任何其他相關訴訟時,本公司應負責處理和解、訴訟等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保密與安全

  1. 您對因本條款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資料或文件(以下簡稱機密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且接受機密資訊之一方(以下稱接受方)未經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以下稱揭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揭露方之機密資訊予以揭露、複製、公開或為其他任何不法或不利他方之利用。
  2. 除為履行本條款之義務及專案運作外,任一方不得利用他方之機密資訊作任何用途。
  1. 下列情形不視為機密資訊或機密資訊之揭露:

3.1 接受方於簽訂本條款前已合法獲得之資訊。

3.2 依法律要求而揭露之資訊。

3.3 已為公眾所知悉之資訊,但因揭露方或其他第三人違反本條款相關保帳密規定而公開者,不在此限。

3.4 經揭露方揭露予第三人之資訊,且該第三人並不受保密約定拘束。

3.5 經第三人揭露予接受方之資訊,且第三人未對揭露方有保密義務。

3.6 經接受方獨立研發取得之資訊。

  1. 同意:

4.1 要求其員工、顧問及協力廠商或任何其所使用之人,依據本條款之規定對機密資訊保密。

4.2 接受方應以其維護自有機密資訊相同之注意程度,維護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但不得低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

4.3 僅對必要知悉他方機密資訊之員工或顧問揭露機密資訊,且要求其簽署書面同意承諾遵循本條款之規定。

4.4 以必要之防範措施,限制目前或從前曾僱用員工或顧問揭露他方之機密資訊。倘若接受方依法律規定之必要,需揭露揭露方之機密資訊,則其應將此一情形以合理方式通知揭露方,俾使揭露方得以採取任何得防止或限制揭露之措施;若有違反,應負賠償責任。

  1. 您同意因本條款關係,您提供之資料於您時,本公司得基於履約之範圍內搜集、處理、使用該等資料。
  2. 本條規定於本條款終止或屆滿後二年內仍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轉讓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均不得將其因本條款所享有之全部或部分權利讓與他人,亦不得由他人負擔其因本條款。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任一方當事人對於其義務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天災、事變、戰爭、適用之法令變更等)所生之遲延、不履行或履行過失,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應於該事由發生後五個日曆日內,將該事由以書面通知他方,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補救措施以減輕他方之損害。

第二十條 解除與終止

  1. 期限內,您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本條款。
  2. 您如發生下列各事項之一,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條款之全部或一部。如本公司因此受有損害者,您應負一切民事、刑事及行政等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本公司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請求之賠償金額、法院判決或和解金額、律師費用、行政處分之罰鍰及商譽之損失等)
  1. 未依本條款之約定交付。
  2. 未依約定提供服務,經本公司限期補正或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服務於期限內未能或拒絕履行或仍遲延交付者。
  3. 您無法或未能履行本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4. 違反「商業賄賂」條款。
  5. 您進行併購、分割、改組、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申請或被申請和解或破產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致無法履行本條款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行政上之處分或停止營業或您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您所簽發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1. 您因自身因素終止條款,須經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並得對進行中的採購標的與條款進行部分請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條款變更

  1. 您約定本條款完成簽署後,若需增、修、刪本條款內容者,得經本公司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簽屬之書面附於本條款之後,作為本條款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2.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任一方於本條款期間中,若提前解除本條款,需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對方,並於獲得他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二條 用印、生效

  1. 本條款之訂定及更改,均應由以書面協議完成。
  2. 本條款於用印完成後,自本條款所載簽約日起生效。本條款生效後,取代本條款簽訂前與本條款相關之所有口頭或書面上之建議及協議。

第二十三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2. 若產生爭議,應秉誠信原則,先行以和平方式協議解決之。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解決而需涉訟時,甲乙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合意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含運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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